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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機構協尋警示帳戶開戶人彙總表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3 月 07 日 |
發文文號: |
銀局(一)字第
0941000173
號
函 |
主 旨:檢送「金融機構協尋警示帳戶開戶人彙總表」一份如附件,請 (轉知會員
機構) 查照。
說 明:一、本會 94 年 2 月 4 日與金融機構共商之「金融機構發還滯留於『
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之處理機制」,有關第 3 點金融機構請警察
機關協尋警示帳戶開戶人一事,業經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
聯合會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協商研訂「金融機構協尋警示帳戶
開戶人彙總表」之統ㄧ格式,俾供金融機構辦理。
二、各金融機構應全面清查警示帳戶之情形,務求正確周詳,並主動積極
處理「警示帳戶」內之剩餘款項。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併請轉知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
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亞洲信託投資公司、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
公司、中聯信託投資公司
副 本:中央銀行、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 (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