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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關專利等事宜之間接匯款須報中央標準局洽經陸委員會同意後始得辦理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3 年 09 月 14 日 |
發文文號: |
台融局(一)字第
83147620
號
函 |
主 旨:貴事務所函詢有關對大陸地區間接匯款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經濟部商業司八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商移字第二一六五三七號移文
單移來貴事務所申請函辦理。
二 依「台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間接匯款作業準則」第二條規定
,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及郵政儲金匯業局得辦理對大陸
地區之下列間接匯出款業務:
(一) 個人接濟或捐贈親友之匯款。
(二) 辦理「大陸出口、台灣押匯」廠商之再匯出款;其金額不得大於押
匯金額。
(三) 其他經有關主管機關洽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許可之匯出款。
三 本案有關專利、商標事宜之間接匯款,依上準則第二條第三款規定,
須報專利、商標主管機關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洽經行政院大陸委員
會許可後,始得辨理。
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17 輯 23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