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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銀行公會等應研訂金融機構「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之標準範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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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12 月 26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5559565
號
函 |
主 旨:請即依說明二所示原則於八十六年一月三十日前研訂金融機構「防制洗錢
注意事項」之標準範本報部備查後,轉請各會員單位比照研擬「防制洗錢
注意事項」依法辦理。
說 明:一 依洗錢防制法第六條規定,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報請財
政部備查。
二 研訂「防制洗錢注意事項」標準範本時,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 防制洗錢之作業
1 開戶時應有確認客戶身分之方法:例如個人戶申請開立帳戶時,
應要求提供身分證、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等;法人戶則應要求提
供法人合法登記資格證照及代理人之合法證明。大額現金存款之
開戶,並應有暸解資金來源之規定。
2 開戶後應有再確認開戶資料之程序:藉簡易可行之方法,對客戶
身分再確認,例如藉電話訪問暸解個人戶之職業及居住所,法人
戶之營業場所及營業性質,如有疑問應有進一步查證程序,暸解
客戶選擇該地區開戶之原因及地緣關係,並實地查訪法人戶。
3 開戶後應有注意客戶有關交易事項之規定:例如
(1) 對客戶交易習慣與其職業或行業經營特性間之關聯性,是否符
合正常需要之查證。
(2) 對客戶大額資金之變動例如存款、提款、兌換、資產變動及進
出國境之匯款是否合理之查證。
(3) 對一定金額以上之交易,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記錄憑證之確認
,以及客戶對此種查證配合之意願。
(4) 對客戶 (尤其是新客戶) 要求服務或進行交易時,其行為特徵
是否正常合理之查證。
(二) 防制洗錢內部管理程序
1 保存完整正確交易記錄憑證之保存方式與年限。
2 對客戶及本機構職員有意規避洗錢防制法規定之處理。
3 內部申報流程規定及向指定機構申報之程序。
4 防止申報資料及消息洩漏之保密規定。
5 對內部管制措施,是否足以防制洗錢之定期檢討規定。
6 稽核單位依「金融機構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要點」將「防制洗
錢注意事項」納入以加強查核之規定。
(三) 對所屬員工定期舉辦洗錢防制法令及實務 (例如洗錢之特徵、可疑
交易之類型等) 等在職訓練之相關規定。
(四) 指派曾參加洗錢防制法訓練課程之副總經理 (或相當職位人員) 擔
任專責人員,以協調監督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執行之規定。
三 「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之內容不以上述所列項目為限,各金融機
構所研訂之注意事項,亦得不以範本為限。請參酌所附美國金融局 (
OCC) 發布之銀行業防制洗錢遵行指南以及整理之洗錢表徵,依據
實務需要,予以詳細訂定。
四 金融機構於報請財政部備查防制洗錢注意事項時,如已包括標準範本
之內容,應檢附已比照注意事項辦理之聲明書。
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31 輯 123-125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