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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信用合作社理監事任期屆滿不及改選由原任理監事繼續行使職權釋疑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7137440
號
函 |
主 旨:所詢○○信用合作社理、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是否可由原任理、監
事繼續行使職權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局八十七年五月二日八七高市財政三字第六六二七號函。
二 依信用合作社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同條
第三項規定理、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最長不得逾一個月,屆期
未改選者,主管機關應於一個月內令其改選或召集改選,因此信用合
作社如有該條第三項之情形,於理、監事任期屆滿迄改選後新當選理
、監事就任前,原任理、監事應得繼續行使職權。
三 另查選舉理監事雖為社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實務上各社多係配合常年
社員代表大會之舉行併同辦理,惟該社一再延滯選舉,對該代表大會
其他職權之行使如:核定預算及決算、查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
務表冊及該社八十七年度業務之推展不無影響,請貴局本於職責,督
導該社儘速召開常年代表大會。
四 來函說明四所詢各項,另案函復。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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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39 輯 107-108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