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財政部委託中央存保公司辦理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各電腦共用中心之檢查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12 月 18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7763194
號
函 |
主 旨:自即日起對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各電腦共用中心之檢查,委託貴公司負責
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及金融檢查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 為配合本部金融資訊服務中心改制為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原委由
該中心辦理對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各電腦共用中心之檢查,自即日起
委託貴公司負責辦理,惟一年內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仍須派員支援
辦理該項檢查業務。
三 上開受檢電腦共用中心包括:
(一) 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南區聯合資訊處理中心。
(二) 北區農會電腦共用利用中心。
(三) 財團法人中區農漁會資訊中心。
(四) 財團法人南區農漁會資訊中心。
(五) 桃園縣各級農會資訊共同處理場。
(六) 花蓮地區農漁會電腦共同利用中心。
四 對各該電腦共用中心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檢查,必要時並得隨時
辦理專案檢查。有關檢查報告之處理及檢查結果之追蹤考核,應依「
金融業務檢查分工方案」有關規定辦理。
五 各電腦共用中心因應公元兩千年資訊年序危機相關修正、測試、轉換
作業及緊急應變措施亦應列入檢查項目。
相關法條: |
|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8 年 2 月號 第 49-50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43 輯 169-170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