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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私立大專校院於籌備期間及獲准立案招生三年內,不得向外舉債辦學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金融局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7 月 31 日 |
發文文號: |
台融局(二)字第
0918011401
號
函 |
主 旨:為教育部函令,為健全新設及籌備中學校財務結構及財務安全性,並符合
私立學校法「捐資興學」之精神,新設及籌備中之私立大專校院,於籌備
期間及獲准立案招生三年內 (含三年) ,不得以籌備處、學校或其他類似
名義等方式向外舉債辦學。是項規定並適用於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依據教育部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台 (九一) 高 (三) 字第九一○七四七九
八–A號函辦理,檢附上函及相關資料影本乙份。
附件 一:教育部 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財政部金融局、臺
台 (九一) 高 (三) 字第九一○七四七九八–A號函 北市政府、高雄市
政府
主 旨:為健全新設及籌備中學校財務結構及財務安全性,並符合私立學校法「捐
資興學」之精神,說明事項請惠予轉知各公民營金融機構。請 查照。
說 明:一 重申本部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台 (九○) 高 (三) 字第九○○四七四
五二號函 (詳附件) ,為健全新設及籌備中學校財務結構及財務安全
性,並符合私立學校法「捐資興學」之精神,新設及籌備中之私立大
專校院,於籌備期間及獲准立案招生三年內 (含三年) ,不得以籌備
處、學校或其他類似名義等方式向外舉債辦學。
二 本規定適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附件 二:教育部 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 (九○) 高 (三) 字第九○○四七四五二號函開南管理學校等大專校院
主 旨:為健全新設學校財務結構及財務安全性,新設學校招生三年內 (含三年)
,不得有向外舉債興建校舍等情事,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本部八十二年九月二日台 (八二) 技字第○四九六四三號函規定
:「新設立學校在立案招生後三年內 (含三年) 不得動支基金,自第
四年起依需要逐年動支基金,每年額度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五,惟至
少應保留百分三十,並應事先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
目的在防止新設私立學校招生後前三年發生收支短絀之資金缺口。準
此,新設學校招生未滿三年,即向外舉債興建校舍,則與設校基金制
度抵觸,為避免新設學校及籌設中私立大學校院舉債興學,影響教學
品質,學校招生三年內 (含三年) ,不得有向外舉債興建校舍等情事
。
二 檢附本部八十二年九月二日台 (八二) 技字第○四九六四三號函影本
乙份。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1 年 10 月號 第 45-47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