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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經財政部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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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01 月 30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四)字第
0914001234
號
令 |
全文內容: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與信託業辦
理不指定營運範圍方法金錢信託運用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所稱「經
財政部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指信用評等等級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
一 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所存放之金融機構其信用評等應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
(一) 經 Standard & Poor's 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 BBB- 等級以上,
短期信用評等達 A-3 等級以上。
(二)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 Baa3 等
級以上,短期信用評等達 P-3 等級以上。
(三) 經 Fitch, Inc 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 BBB- 等級以上,短期信用
評等達 F3 等級以上。
(四)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 twBBB- 等級
以上,短期信用評等達 twA-3 等級以上。
二 投資於金融債券、公司債或短期票券,該金融債券之發行人及公司債
或短期票券之債務人 (發行人、保證人或承兌人) ,其信用評等以該
投資標的長、短期性質區分,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以上所稱金融
債券、公司債不包括次順位金融債券、次順位公司債)
(一) 經 Standard & Poor's 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 BBB- 等級以上,
或短期信用評等達 A-3 等級以上。
(二)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 Baa3 等
級以上,或短期信用評等達 P-3 等級以上。
(三) 經 Fitch, Inc 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 BBB- 等級以上,或短期信
用評等達 F3 等級以上。
(四)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 twBBB- 等級
以上,或短期信用評等達 twA-3 等級以上。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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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41 卷 2049 期 1384-1385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民國 92 年 10 月 30 日台財融(四)字第 092
4000963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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