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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財政部已要求信用卡收單機構約束特約商店,不得將手續費轉嫁於持卡人
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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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金融局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 |
發文文號: |
台融局字第
092400000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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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您好:
關於台端詢問購買商品時,刷卡價須另外加收費用乙案,本局已要求各信
用卡收單機構應查核及約束特約商店不得將手續費轉嫁於持卡人負擔。如
有違反規定之特約商店,持卡人可檢具相關資料向收單機構提出檢舉,一
旦經認定屬實,該收單機構應立即與特約商店解約,並將其登錄於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不良特約商店檔;自該日起六個月內所有收單機構均
不得與該特約商店簽約。台端如有具體事證,可檢附相關文件向簽帳單上
所載收單機構提出檢舉。
謝謝您的來信!敬祝平安!
金融局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