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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控股公司選擇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於計算其持有本國子公司
股份之持有期間時,其持股時點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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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01 月 07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一)字第
0910053806
號
令 |
全文內容:金融控股公司擬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選擇合併申報營利事業
所得稅者,於計算其持有本國子公司股份之持有期間時,其持股時點之認
定,如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以營業讓與方式轉換設立者,以營業讓與基
準日認定之;其依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股份轉換方式轉換設立者,則以
股份轉換基準日認定之。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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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41 卷 2046 期 580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2 年 3 月號 第 10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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