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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函示農會信用部會員贊助會員資格經理事會審核通過日起始得辦理貸款等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01 月 23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三)字第
0928010090
號
函 |
主 旨:關於貴轄農、漁會信用部有關業務經營之建議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府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府財融字第○九一○一四三八九四號函
。
二 關於建議開放農、漁會信用部辦理票據貼現業務乙節,本部業已錄案
並將審慎評估其可行性。
三 關於建議贊助會員不需等理事會二個月召開一次之定期會議審議通過
,即可於申請入會時辦理貸款乙即,依據農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
及漁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農、漁會會員資格應經理事會審
定;且依據內政部八十四年十月五日台 (84) 內社字第八四二五五三
二號函及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台 (84) 內社字第八四三四三四七號
函釋解,農、漁會信用部對申請加入為會員、贊助會員辦理放款,仍
應於理事會審核通過日起始得貸放,爰請轉知貴轄農、漁會仍依前開
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67 輯 73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