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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關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能否投資國外發行,標的資產含有對大陸地區債權
之外幣有價證券一案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01 月 02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五)字第
0918012251
號
函 |
主 旨:有關貴行函詢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能否投資國外發行,標的資產含有對大陸
地區債權之外幣有價證券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貴行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九一) 僑銀總國金字
第○四五八號函、中央銀行外匯局九十一年十月一日台央外拾壹字第
○九一○○五二九二五號函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
日陸經字第○九一○○一七五○七號函辦理。
二 目前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有價證券投資係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應檢附經董 (理) 事會 (或總行授權
單位或人員) 同意得投資之外幣有價證券種類、總投資限額及對同一
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投資限額之文件,報經本部核准後依核准內容
辦理。經洽中央銀行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意見,認現階段台灣地區國
際金融業務分行仍不宜投資本項商品,故宜請緩議。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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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2 年 6 月號 39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