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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信用卡、現金卡持卡人及小額消費信用貸款申請人經辦理「親屬代償註記
」後,發卡機構核發新卡或核准貸款之規範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7 月 08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四)字第
0944000423
號
函 |
主 旨:信用卡、現金卡持卡人及小額消費信用貸款申請人經辦理「親屬代償註記
」後,發卡機構如不能確認其具有還款能力,不得另行核發新卡或核准其
貸款,請 查照轉知 (查照) 。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併請轉知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
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亞洲信託投資公司、中聯信託投資公司
副 本:本會銀行局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4 年 9 月號 第 125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