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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工商企業收受員工及股東存款是否違反銀行法釋義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2 年 07 月 09 日 |
發文文號: |
台融局(二)字第
821149371
號
函 |
主 旨:貴署函詢有關工商企業收受本機構內之員工、股東存款,是否違反銀行法
規定等有關問題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署八十二年六月七日北檢仁列字第二三二五五號函。
二 銀行法第五條之一規定「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
項或吸收資金....。」,員工對公司而言似屬特定之人,至於公司收
受職工儲蓄是否有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情形,及是否有向員工以外
之人 (即對不特定多數人) 明顯吸金之行為,宜個案認定。又本部前
未曾核准任何工商企業收受職工儲蓄,亦未訂定相關管理辦法。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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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10 輯 1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