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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信用合作社新申請入社社員未繳足所認股金入社者主管機關應不准其辦理
變更登記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2 年 07 月 03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21148499
號
函 |
主 旨:關於信用合作社新申請入社社員繳納股金不足五股者,主管機關可否准其
辦理變更登記乙案,請依本部核處意見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局八十二年二月八日高市財政三字第○一三六一號函。
二 信用合作社章程訂有社員認繳股金得分期繳納之規定者,應同時於章
程中規定其繳足股金之期限及屆期未繳足股金之處理方式,層報省 (
市) 財政廳 (局) 核備。
三 未繳足所認股金之入社者,主管機關應不准其辦理變更登記。
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10 輯 49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