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依據銀行法第七十四條但書規定訂定商業銀行轉投資總額及對個別轉投資
企業之持股規定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03 月 22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字第
85505042
號
函 |
主 旨:為確保銀行之健全經營,茲依據銀行法第七十四條但書規定並配合經濟發
展之需要,訂定商業銀行轉投資總額及對個別轉投資企業之持股規定如說
明,但行政院核定之經建計畫重大投資案,得不適用本規定。請查照。
說 明:一 商業銀行原則上不得投資於其他企業。本規定所稱之轉投資,係指商
業銀行依銀行法第七十四條但書規定經財政部核准對其他企業之投資
。
二 轉投資之總額不得超過銀行實收資本總額之百分之四十,其中轉投資
非金融相關事業之總額不得超過銀行實收資本總額之百分之十。計算
前項實收資本總額應扣除累積虧損。
三 商業銀行轉投資金融相關事業,其屬同一類別者,以一家為限。持股
比率由銀行於轉投資總額限制範圍內自行決定。
轉投資金融相關事業以外之其他事業者,對於每一事業之投資金額不
得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額或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
四 金融相關事業,指信用卡、票券、期貨、證券、融資性租賃事業及其
他經財政部認定之金融相關事業。
五 本規定發文前,轉投資總額及對非金融相關事業轉投資金額超過本規
定限額者,在符合上述規定限額前,其轉投資總額及占銀行實收資本
總額比率及對各該事業轉投資比率,不得高於本規定發文日之水準;
如有繼續作轉投資之需要者,須在現行水準下自行調整或增資。
相關法條: |
|
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34 卷 1691、1692 期 37000-37001 頁 常用金融法規彙編(89年12月)第 6 版 1 冊 323~324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民國 90 年 5 月 8 日台財融(一)字第 907
38588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