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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證券公司擬申請加入信用合作社為準社員以前一年營業額在新台幣八千萬
元以下者方合條件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03 月 18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5514788
號
函 |
主 旨:關於證券公司擬申請加入信用合作社為準社員者,應依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以前一年營業額在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下者,
方合於準社員條件,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 復貴廳八十五年二月十三日八五財二字第○三四五五四號函。
二 關於營業額之計算,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四條已有明文規定。
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26 輯 117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