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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關於台中縣豐原市信用合作社逾期放期轉入催收款項之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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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10 月 06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字第
86645593
號
函 |
主 旨:關於台中縣豐原市信用合作社逾期放期轉入催收款項之適用疑義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廳八十 六年八月二十二日八六財二字第○七五○三三號函。
二、該社於逾期放期催收款時,將未收清之應計利息與利息收入沖 (轉)
回後,帳上已無未收清之應收利息,因而僅將放款本金轉入催收款項
之會計處理方式,就金融管理立場而言,應符合穩健原則。
三、查「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
法」,係本部前以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台財融第八四七三七七九0
號函請 貴廳發布者。該函說明三明示,為免金融機構虛增帳面盈餘
,連同本金一併轉入催收款項之應收利息,其計息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該社僅將本金部份轉入催收款,尚無違反上開說明所揭示之穩健原
則。惟上開辦法既經 貴廳發布實施,該社所為會計處理方式之合宜
性,仍請 貴廳本於職權核處。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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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民國 89 年 4 月 5 日(89)台財融字第 897
09322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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