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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釋示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及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十
二條規定疑義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10 月 23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6649313
號
函 |
主 旨:關於台東縣政府函請釋復○○信用合作社前向本局函詢有關「信用合作社
社員代表理監事及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以下簡稱選聘辦
法) 第十二條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廳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八六財二字第○八三五六二號函。
二 本部八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台財融第八六一四六五二八號函 (如附
件) 有關社員申請社籍變更規定之說明,係引據選聘辦法第十二條之
規定,該規定前經本部七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74) 台財融第二五
四四五號函及七十六年十一月三日台財融第七六○二四○二七三號函
規定在案,尚非屬新增之規定。至該社來文所引本部六十八年五月十
四日台財錢第一四九九九號函有關理事會得決議停止接受社員申請住
址變更及新入社之規定,因其後發布之法規另有不同規定,應優先適
用其後發布之法規。
三 本部六十八年五月十四日台財錢第一四九九九號函、七十四年十一月
二十八日 (74) 台財融第二五四四五號函及七十六年十一月三日台財
融第七六○二四○二七三號函自本函發文日起停止適用。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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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35 輯 193-194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68 年 5 月 14 日台財錢字第 14999 號
函,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74 年 11 月 28 日台財融字第 25445 號
函,不予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76 年 11 月 3 日台財融字第 760240273
號函,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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