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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補充規定洗錢防制法第七條及第八條授權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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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12 月 09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字第
86655664
號
函 |
主 旨:茲補充規定洗錢防制法第七條及第八條授權規定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並
轉知。
說 明:一 有關洗錢防制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金融機構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
之通貨交易及對疑似洗錢之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之程序及留存交易紀
錄憑證,本部依據上開授權規定,於本 (八六) 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台
財融第八六六○七二一六號函規範確認客戶身分之程序及留存交易紀
錄憑證之方式與期限。
二 至確認客戶程序之紀錄方法,並無強制規定,惟為免發生認定之困擾
,並利金融檢查及檢調單位之調閱,請各金融機構依本身考量,根據
全行一致性做法之原則,選擇一種紀錄方式,例如採取電腦專檔處理
或設簿登記或其他易於查核之方式,惟金融檢查及檢調單位依洗錢防
制法第八條追查可疑交易時,應有完整資料可供調閱。內部稽核人員
及金融檢查人員查核時,應先確定該行所選定之方式做為查核認定之
依據。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參考資料 87 年 2 月號 第 65-66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民國 92 年 8 月 4 日台財融(一)字第 092
0035253 號令,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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