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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釋示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登記及債權人變更登記併同提出疑義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12 月 04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6656856
號
函 |
主 旨:關於貴廳、貴局所詢附條件買賣出賣人申辦附條件買賣登記前,將其債權
讓與他人,可否由相關當事人將附條件買賣登記及債權人變更登記併同提
出申請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貴廳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八六建一字第九九三一
八二號函、本部金融局案陳貴局八十六年九月十一日北市建二字第八
六四○四七二一號函、貴局八十六年九月十一日八十六年高市建設一
字第三三一六七號函辦理。
二 按債權讓與後,為該項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權利,依民法第二百九
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隨同移轉受讓人。為簡政便民並保障契約當事人
之權益,可逕由債權受讓人與附條件買賣買受人檢具相關契約文件或
其複本,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七條規定辦理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直
接登記債權受讓人為債權人,買受人為債務人。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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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38 輯 105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