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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投資國內外各種有價證券仍應依儲蓄銀行投資有
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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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12 月 16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字第
86660011
號
函 |
主 旨:各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仍應依本部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台財融第八五
五四六○一二號函釋示,其投資國內外各種有價證券應依本部八十六年九
月十日台財融第八六六四一七六號函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全授字第一六三四號函。
二 銀行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係屬全行之一部分,與銀行其他部分為同
一權利義務實體,其風險及資產亦須列入全行風險及資產負債中管理
,以確保銀行之健全經營。故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投資國內外各種有價
證券之餘額,應列入全行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
分之二十五額度中控管。另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五條業於八十六年十
月八日修正公布,併予說明。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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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36 輯 95-96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民國 91 年 6 月 11 日台財融(五)字第 091
5000046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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