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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為利九二一震災融資作業,釋示銀行法第三十三條及相關授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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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11 月 02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字第
88767912
號
函 |
主 旨:為利於九二一震災之融資作業,茲釋示銀行法第三十二條及相關授信規定
。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單位辦理。
說 明:一 凡符合中央銀行「九二一地震災民重建家園緊急融資專款之提撥及作
業應注意事項」專案融資之貸款對象,或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辦理九
二一地震受災戶之專案融資,而符合前揭注意事項之貸款對象,如金
融機構須以無擔保授信方式承作,而屬銀行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
條之一規範之銀行關係人及其有利害關係者,得排除銀行法第三十二
條規定之適用。
二 金融機構對九二一地震受災戶原有之房屋貸款案件,因為此次地震造
成擔保品毀損滅失,以致擔保品押值不足者,該類貸款仍得以原契約
科目繼續承作。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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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9 年 1 月號 第 21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7 月 10 日金管銀
國字第 11202716483 號函,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