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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銀行國外分行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投資海外有價證券或貸款,有關債權轉
換股權之適法性釋疑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11 月 06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二)字第
0900006294
號
函 |
主 旨:關於貴行請釋銀行國外分行 (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投資海外有價證券或
辦理貸款,因債務人業務經營不善而於債務重整方案擬將債權轉換為股權
之適法性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行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八九) 一總債清字第○六三四九號函
,並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貴行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 (八九) 一總債清
字第○八○五八號函及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八九) 一總債清字
第一一四七八號函、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九○) 一總債清字第○四
七四三號函及九十年十月十八日 (九○) 一總債清字第一○四二二號
函辦理。
二 有關所轉換之股權應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自取得日起四年內處
分之,並於轉換日認列相關損失,嗣後仍應定期評價及提列相關損失
準備,並應列為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項目。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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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1 年 1 月號 第 63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