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銀行從事債券買賣業務之會計處理方式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11 月 22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五)字第
0900009031
號
函 |
主 旨:有關貴行函詢銀行從事債券買賣業務之會計處理究應於交易日或交割日入
帳乙案,請本於帳務處理前後一致之原則逕行酌處,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貴行代理人資誠會計師事務所九十年四月三日 (
九十) 綜字第八○四九號函、中央銀行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台央檢陸
(九○) 字第○二九七七九號函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
金會九十年十一月二日 (九十) 基秘字一八五號函辦理。
二 銀行從事債券買賣業務,其會計處理得於交易日或交割日入帳,惟應
前後一致。當採交割日入帳處理時,如交易日與交割日分屬不同會計
期間,則應於資產負債表日為適當評價,若有損失應立即認列。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1 年 2 月號 第 95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