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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關分支機構辦理信託業務專責部門經本部核准辦理各項信託業務之信託
財產收受事宜規定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05 月 15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四)字第
0924000264
號
令 |
全文內容:一 茲規定銀行總行信託、證券業務專責部門以外之對外營業單位,得適
用本部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台財融 (四) 字第○九一四○○○八五
三號函有關分支機構辦理信託業務專責部門經本部核准辦理各項信託
業務之信託財產收受 (諸如推介、與客戶簽訂契約及收受信託財產)
事宜規定,其得由總行檢具兼營信託業務申請書及信託管理、業務人
員名冊與資格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兼營信託業務。
二 銀行總行信託、證券業務專責部門以外之對外營業單位及各分支機構
依前述規定經核准辦理信託業務專責部門經本部核准辦理之信託業務
,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限於信託財產之收受,其管理、運用及處分
均應統籌由信託業務專責部門為之,並應切實遵守「銀行經營信託或
證券業務之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準則」第三條及其相關規定。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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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2 年 8 月號 59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