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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銀行因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降低,致已撥貸或已簽訂授信契約尚未撥款之
授信案件,得依原契約繼續撥貸至所訂契約期限屆滿為止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05 月 29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一)字第
0920025894
號
令 |
全文內容:銀行因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降低,致已撥貸或已簽訂授信契約尚未撥款之
授信案件,超逾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利害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或第三
十三條之三第一項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限額規定
者,得依原契約繼續撥貸至所訂契約期限屆滿為止,惟應注意風險控管。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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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41 卷 2066 期 4456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