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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機構得接受本國居住民本人所持有之外國貨幣及外國證券為擔保品辦
理新台幣授信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4 年 11 月 10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4781679
號
函 |
主 旨:金融機構得接受本國居住民本人所持有之外國貨幣及外國證券(詳如說明
)為擔保品,辦理新台幣授信,請查照轉知、查照。
說 明:一、金融機構得接受本國居住民(含持有「外僑居留證」之外國自然人及
取得我國登記證照之外國法人)本人所持有之外國貨幣及左列兩類外
國證券為擔保品,辦理新台幣授信:
(一)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各會員國中央政府所發行之證券。
(二)最近一年全世界資產或資本排名前五百名銀行(大陸地區金融機構
及其海外分支機構不包括在內)之總行及其分支機構暨本國銀行之
海外分行所簽發之定期存單。
二、前項授信,如借款人違約,有關處分擔保品所得款項之結售,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各金融機構因辦理本項業務有關之擔保品選擇與處分等風險管理相關
問題,應自訂內部作業準則規範。
四、本部七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台財融第七六三八○六一號函及八十二年
三月十五日台財融第八一一一八九七四一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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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5 年 1 月號 第 13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76 年 3 月 27 日台財融字第 7638061
號函,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2 年 3 月 15 日台財融字第 811189741
號函,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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