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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正銀行法第三十二條所稱消費者貸款之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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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4 年 11 月 07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字第
84711749
號
函 |
主 旨:修正本部七十四年十一月八日台財融第二四六一一號函規定之消費者貸款
額度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銀行法第三十二條所稱之消費者貸款包括一般消費者貸款及信用卡循環信
用。每一消費者一般消費者貸款之額度訂為新台幣八十萬元,信用卡循環
信用餘額以不超過二十萬元為限。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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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5 年 1 月號 第 15 頁 常用金融法規彙編(89年12月)第 6 版 1 冊 300~30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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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民國 91 年 7 月 9 日台財融(一)字第 091
8011173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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