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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金融機構遇有遭受散布流言或詐術損害時應即向有關單位提起告訴並通
報各有關機關四則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4 年 11 月 11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4782405
號
函 |
主 旨:本部業已函頒各金融機構如遇有受散布流言或詐術損害時,應逕向所在地
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之地方調查站或高等法院檢察署提起告訴
,並通報各有關機關,請轉知貴轄各單位惠予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法務部與本部八十四年十月二十日召開研商防範謠言擾亂金融安
定之具體措施會議結論及本部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台財融第八四七
三○三二六號函 (影本如附件) 辦理。
二 檢附本部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台財融第八四七三七七五八、八四七
八二三○八號函影本暨附件敬參,並請惠予協助辦理。
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24 輯 162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