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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得不受信託資
金之委託期限最少須為一個月之限制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04 月 30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5101968
號
函 |
主 旨:各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得不受信託資
金之委託期限最少須為一個月期之限制。本部民國八十年二月二十三日台
財融字七九○一一八五二九號函 (原函隨文影附)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說 明:依本部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台財融第八四七八四三六四號令修正
發布之「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二十條但書規定辦理。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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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5 年 7 月號 第 11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第二十六輯)第 8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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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0 年 2 月 23 日台財融第 790118529
號函,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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