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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機構安全設施設置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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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04 月 25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字第
85517432
號
函 |
辦理。
主 旨:檢送「金融機構安全設施設置基準」乙份,請查照
轉知辦理。
說 明:依據行政院秘書長八十四年十一月八日台八十四內字第三九六九四號函暨
參酌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全安字
○二六七號函意見辦理。
附 件:金融機構安全設施設置基準
財政部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台財融第八五五一七四三二號函頒
一、警報、報警系統
(一)各單位營業廳應裝置通警局勤務中心(分局)或管區派出所電腦報
警系統,為維護報警系統之暢通,防範歹徒剪掉線路,各單位應視
行舍狀況,裝設有線或無線報警系統,有線報警按鈕應普遍裝設於
營業櫃台(最好每二人一個),夜間仍有值班的單位,值勤人員應
隨時攜帶遙控報警按鈕。
(二)報警系統在營業廳應有揚聲器或閃燈(可視各單位狀況自行擇一裝
設或全部裝設)嚇阻歹徒作業,減少金融從業人員或客戶受到傷害
。
(三)金庫室內自動警報器夜間應洽請警方連線或交由保全公司裝設保全
器材,由保全公司負責警戒責任。
二、閉路電視錄影監視系統
(一)閉路電視錄影監視系統應以彩色為主,攝錄範圍應包括營業廳大門
外入口處、營業廳全部、金庫室、保管箱區域進出口、自動付款機
及其他重要處所。
(二)所錄影帶保存二個月,並標示錄影帶日期,妥善保存備查。
三、金庫
金庫應設置安全處所,金庫門應裝設電子定時密碼鎖,金庫內部並應
加裝厚鋼板及自動警報感應器、攝影機。監視器裝在金庫外,在發現
金庫內有警報時,即可自監視器上觀察內部情形。
四、運鈔車安全設備
(一)專用運鈔車應有防彈玻璃、內有牢固鐵櫃或防盜運鈔箱、密碼鎖、
投鑰題孔與警報揚聲器、自動熄火裝置及滅火器、通信設備。
(二)一般代用運鈔車至少應備有牢固密碼鐵櫃或防盜運鈔箱、警報揚聲
器、自動熄火開關(可直接控制或遙控熄火)、滅火器、通信設備
。
五、營業櫃台及大出納區
(一)營業櫃台抽屜裝設自動鎖。
(二)大出納區應裝設適當高度柵欄。
六、防火設備
消防設備應依消防法規設置。
七、保全防盜系統
設有保全之單位,保全防盜設施應至少有三道防線,第一道防線以各
保全標的之門窗為對象,第二道防線以行舍內各空間、金庫外圍死角
為對象,第三道防線以金庫室內為對象,嚴防歹徒切鑽侵入金庫室內
,上列各防線應責由各保全公司接裝適當警報感應器。
八、防衛器材
(一)運鈔人員應穿著防彈衣帽,並視需要備自衛器材、瓦斯噴霧器或小
型電擊棒(應由各單位自行決定不強制規定)。
(二)營業廳預備有口哨、木棒、瓦斯噴霧器或小型電繫棒供員工視需要
防衛備用(應由各單位自行進定不強制規定)。
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29 輯 163-166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金管銀
國字第 1120144787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