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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高雄銀行於高屏兩縣內申請增設分支機構之標準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04 月 19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5516636
號
函 |
主 旨:所報高雄銀行申請准其得於高雄、屏東兩縣內增設分支機構乙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 復 貴局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八四高市財政三字第一六八一五號函
。
二 該行營業規模達左列標準時,經本部核准,得於高雄、屏東兩縣內申
請增設分支機構:
(1) 前一年度平均存款餘額達新台幣八百九十億元以上。
(2) 前一年度決算之稅後淨值達新台幣六十五億元以上。
(3)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達百分之八以上。
(4) 各項經營違規之缺失經查核已確實改正。
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26 輯 169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