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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機構不得以簽署為保證目的之「補償協議書」方式迴避銀行法第三十
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金融局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04 月 18 日 |
發文文號: |
台融局(一)字第
85513866
號
函 |
主 旨:為貫徹銀行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對於利害關係人授信之禁止或限制
規定,金融機構不得以簽署為保證目的之「補償協議書」方式,迴避上開
規定,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公司八十五年一月三日 (85) 中鋼 F1 字 131813-0017號函。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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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26 輯 61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