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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規定信用合作社於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程序進行中得以附條件方式與新
社員約定事項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04 月 11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5516063
號
函 |
主 旨:茲規定信用合作社於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程序進行中,自資本額確定日
迄本部准駁其變更組織申請案之期間,得以附條件方式與新社員約定:「
如變更組織完成,即辦理退社;如變更組織申請案未被核准,則視同一般
社員」,請查照轉知。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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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26 輯 123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