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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連續數行為違反同一法條規定,應分別處罰合併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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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04 月 26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5517536
號
函 |
主 旨:有關貴廳來函表示連續數行為違反同一法條規定應以同一罪論,不宜適用
分別處罰合併執行之原則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辦理。
說 明:一 復貴廳八十五年一月十日八五財二字第○○四二三四號函,八十五年
一月十八日八五財二字第○○四四二一號函及八十五二月一日八五財
二字第○○四八二二號函。
二 行政罰在尚未制訂統一之行政罰法,就數罪併罰案件 (包括連續數行
為違反同一法條上之義務者) 為處罰規定前,並無如刑法總則第七章
數罪併罰 (包括連續犯之處罰) 之規定。因此,在依法行政原則下,
違規之行為如合於處罰規定,除有法條競合關係之吸收或擇一處罰之
情形外並不得援引刑法總則有關數罪併罰之處罰原則,而應分別處罰
合併執行,此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判字第一一六九號判決所確認之行
政罰適用原則。
三 嗣後類此連續數行為違反同一法條上義務行為之處罰,仍請依前述處
罰原則辦理。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5 年 7 月號 第 59-60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第二十六輯)第 181-18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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