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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機構辦理客戶跨行資金調撥,應以匯款、自動化服務設備轉帳等方式
為之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5 月 09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9731126
號
函 |
主 旨:金融機構辦理客戶跨行資金調撥,應以匯款、自動化服務設備轉帳或開立
同業 (或本行) 支票方式為之。不應以同業間互設之同業存款帳戶,直接
由客戶提出存入該同業存款帳戶之「存款存根聯」轉入本人或他人帳戶之
作業方式辦理,請查照轉知、查照。
說 明:依據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88) 南銀總業字第五九
六七號函及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八八) 台央
檢肆字第二三二四號函暨中央銀行業務局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八九) 台
央業字第○二○○一二○號函辦理。
資料來源: |
合作金融法令彙編 (89年12月版) 第 198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