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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釋示不同存款種類消滅時效之適用情形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金融局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5 月 03 日 |
發文文號: |
台融局(一)字第
89137967
號
函 |
主 旨:台端函詢定期存款時效消滅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台端八十九年四月十日陳情函。
二 查金融機構與客戶間之活期或定期存款契約,係金錢消費寄託契約,
依民法第六百零二條規定,「消費寄託」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準
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本部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台財融第八
八七五五五五一號函即本此準用關於「消費借貸」之意旨而為說明。
另民事請求權原則上均有消滅時效之適用,本部八十九年三月八日台
財融第八九七○五九○七號函係再依存戶與銀行之存款種類,區分不
同存款種類消滅時效之適用情形。
三 依前揭八十九年三月八日台財融第八九七○五九○七號函之意旨,「
活期存款契約」屬未定返還期限之消費寄託關係,倘雙方契約有效成
立,於契約存續中可隨時請求提領存款,並無存款請求權時效消滅問
題。「定期存款契約」到期後,如約定自動轉為活期存款者,則已依
約定轉存為活期。如未約定自動轉為活期存款者,得依民法第九十八
條探求存戶與存款機構雙方當事人之真意決定,如有「到期後按活期
存款牌告利率計息」之約定,亦得參酌雙方締約之真意認有到期後自
動轉為活期存款之約定。
四 本案如涉及存款有無遺失補發並已提款之爭執,則屬該筆消費寄託之
存款債權是否存在之問題,而非定期存款有無時效消滅之適用問題。
五 檢附本部八十九年三月八日台財融第八九七○五九○七號函供參。
註:財政部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台財融第八八七五五五五一號函請參閱
(四十八輯) 第八九頁;附件請參閱本輯第八一頁。
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1 輯 79-80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