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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機構應清查買入或保管有價證券,並檢討作業流程及內部控制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5 月 17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9732095
號
函 |
主 旨:為健全金融機構經營,請即全面清查貴行庫 (公司) 、請即轉知所轄基層
金融機構全面清查買入或保管之有價證券,並請檢討現行相關作業流程、
空白單據之控管及有價證券之保管等內部控管事宜是否妥適,並加強金庫
之管理,以防範可能發生之內部人員舞弊,請 查照。
說 明:一 辦理保管業務及有價證券買賣交易,應即檢討作業流程及相關之內部
控制,其中應檢討之項目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如有其他應行改進事
項,亦請一併檢討改善:
(一) 互為牽制之工作是否明確。
(二) 庫存有價證之控管是否周延,空白單據之保管及領用是否予以嚴格
控管,是否均已設簿登記,並定期清點、核對剩餘及使用情形。
(三) 買入有價證券,對有價證券之核對認證是否確實;對於交易對手與
交易內容之確認是否確實;經辦人員於對方提出之單據或與之交易
之過程有異常情形時,是否保持足夠之警覺,以確認交易之真實性
。
(四) 辦理自行查核及內部稽核時,均應將庫存有價證券及空白單據之保
管情形列入查核重點,並確實清點。
(五) 辦理實體公債轉換作業應切實核對債券之真偽、有無掛失止付及協
尋等情事。
二 為健全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應請加強員工法治教育,主管人員並
應加強對從事人員品德操守之考核,確保內部控制能有效運作以防弊
端。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9 年 7 月號 第 59-60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