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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檢送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研商防制利用自動櫃員機詐財案件」會議紀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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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04 月 28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一)字第
0931000318
號
函 |
全文內容:檢送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研商防制利用自動櫃員機詐財案件」會議紀
錄乙份,請轉知所屬會員,依決議事項辦理。請 查照。
附 件:「研商防制利用自動櫃員機詐財案件」會議紀錄
研商防制利用自動櫃員機詐財會議紀錄
一、開會時間: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星期二) 下午六時
二、開會地點:財政部金融局十二樓會議室
三、主席:張副局長明道
四、紀錄:周怡玫
五、出 (列) 席人員 (略)
六、會議結論:為防制利用自動櫃員機詐財,決議採行下列措施:
(一) 九十三年五月十日起,金融機構之金融卡非約定帳戶轉帳金額,每
日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十萬元。
(二) 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金融機構受理開戶,除客戶要求外,不提供
金融卡非約定帳戶轉帳之功能 (應於開戶約定書中以粗體字敘明)
;對於舊客戶要求取消金融卡非約定帳戶轉帳功能者,金融機構
應配合辦理。
(三) 九十三年五月十日起,金融機構受理開戶 (包括個人戶及非個人戶
) ,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留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個人戶
部分,除身分證外,並應徵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如健保卡
、護照、駕照或學生證等;非個人戶部分,除登記證照外,並應徵
取董事會議紀錄、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
(四) 金融機構應落實執行新存戶開戶留存影像檔案,及妥善管理該影像
檔案,並應於檢警調機關調閱時適時提供。
(五) 有關檢警調機關向金融機構調閱客戶相關資料,金融機構應於收到
檢警調機關通知後一週內完成。
(六) 有關會議結論 (一) (二) (三) 請各金融機構對客戶加強宣導。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3 年 7 月號 第 25-26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74 輯 115-11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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