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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檢送「財政部主管金融機構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
項項目表」及「金融機構赴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申請書」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04 月 14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一)字第
093100026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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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檢送「財政部主管金融機構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
項項目表」及「金融機構赴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申請書」各乙份,請
查照及轉知所屬會員 (含外商銀行在台分行及各信用卡業務機構) 。
說 明:一、依據經濟部九十三年三月十日經商字第○九三○二○三五八一○號函
辦理。
二、「財政部主管金融機構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
項項目表」業經本部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台財融 (一) 字第0938
010577號公告頒布。
三、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及
信用卡機構派員赴大陸地區參加金融業務有關研討、研習活動及參加
與金融業務有關之教育訓練事宜等商業行為,應填具「金融機構赴大
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申請書」,逐案向本部申請;派赴大陸地區人員
應遵守政府之大陸政策及相關法令,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
四、本部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台財融第八九七二○六八三號函,自即日起
停止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
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經濟部、本部金融局 (一至六組,均含附件)
資料來源: |
財政部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9 年 1 月 11 日台財融第 89720683 號
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2 年 4 月 3 日金管銀
法字第 10200058391 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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