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為應「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發布實施,
廢止及停止適用相關令函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1 月 11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五)字第
09550003770
號
令 |
全文內容:為應「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發布實施,
自即日起廢止本會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金管銀(五)字第○九五五○○
○一五三○號及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金管銀(五)字第○九五五○○○一
一四○號令,並停止適用財政部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台財融(五)字第○
九一五○○○六二八號函、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台財融(二)字第○九一
二○○一二七○號函、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台財融(四)字第○九一四
○○○六六三號函、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台財融(五)字第○九一○○一
九四八五號函、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台財融(五)字第○九一五○○○
○八九號函、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台財融(二)字第○九一○○○○五
三六號函、九十年四月十日台財融(五)字第九○○二五○四四號函、八
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二一一三六號函、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台財融(五)字第○九三八○一○三○三號函、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台財
融(五)字第○九二五○○○五三九號函、九十二年五月九日台財融(五
)字第○九二五○○○二二二號函、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台財融(二)字第
○九二二○○○九二六號函、九十二年四月二日台財融(五)字第○九二
五○○○一○○號函、前財政部金融局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台)字第○九
二○○○四七六六號函、財政部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台財融(五)字第○
九一八○一一八五七號函、財政部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台財融(四)字
第○九一四○○○八二六號函、財政部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台財融(四)
字第九○七四○五三四號函及財政部九十年三月一日台財融(五)字第九
○七二九○八○號函。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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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8 期 980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6 年 3 月號 第 105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3 月 31 日金
管銀(五)字第 09550001530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3 月 20 日金
管銀(五)字第 09550001140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1 年 12 月 6 日台財融(五)字第 091
5000628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4.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1 年 9 月 16 日台財融(二)字第 091
2001270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5.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1 年 7 月 24 日台財融(四)字第 091
4000663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6.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1 年 5 月 13 日台財融(五)字第 091
0019485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7.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1 年 4 月 25 日台財融(五)字第 091
5000089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8.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1 年 2 月 21 日台財融(二)字第 091
0000536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9.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0 年 4 月 10 日台財融(五)字第 900
25044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10. 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9 年 1 月 11 日台財融字第 8972113
6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11. 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3 年 3 月 3 日台財融(五)字第 0
938010303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12. 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2 年 9 月 19 日台財融(五)字第 0
925000539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13. 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2 年 5 月 9 日台財融(五)字第 0
925000222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14. 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2 年 7 月 9 日台財融(二)字第 0
922000926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15. 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2 年 4 月 2 日台財融(五)字第 0
925000100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16. 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金融局民國 92 年 2 月 18 日台融局(五
)字第 0920004766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17. 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1 年 9 月 30 日台財融(五)字第 0
918011857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18. 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1 年 9 月 23 日台財融(四)字第 0
914000826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19. 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0 年 5 月 21 日台財融(四)字第 9
0740534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20. 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0 年 3 月 1 日台財融(五)字第 9
0729080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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