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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農漁會應儘速於其組織章程內訂定信用部負責人之範圍以免違規受罰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4 年 05 月 17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4725212
號
函 |
主 旨:所報銀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有關農會、漁會應在其組織章程內載明信
用部負責人範圍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 復貴廳八十四年四月十一日八四財二字第○四五七五○號函。
二 依據銀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非屬公司組織之銀行及其他
金融機構,「應」在其組織章程內載明負責人之範圍,且該條文第二
項已明定負責人之範圍,故該規定係強制性規定,請督導所轄農、漁
會 (信用部) 儘速依銀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在其組織章程內訂
定信用部負責人之範圍,以免違規受罰。
三 按信用部負責人之範圍載明於組織章程與農 (漁) 會法及農、漁會章
程範例之修訂並無必然關係或扞格,本案仍請儘速督導所屬農漁會配
合辦理。
附 註:「銀行法施行細則」請參閱 (第十六輯) 第一二頁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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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21 輯 133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