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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為因應經濟部停止核發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證明書,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
細則第六條第七款規定之印鑑證明文件,其替代處理方式補充規定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7 月 07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7732223
號
函 |
主 旨:為因應經濟部停止核發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證明書,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
細則第六條第七款規定之印鑑證明文件,其替代處理方式補充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台北市政府建設局八十七年五月十三日北市建二字第八七二二五
五七七號函辦理,兼復經濟部八十七年六月四日經 (87) 商字第八七
二一三三一○號函。
二 本部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台財融字第八七七二○二○一號函 (上函
諒達) 說明二所稱之公司設立 (變更) 登記事項卡正本或抄錄本,亦
得以公司設立 (變更) 登記事項卡正本之影本替代,惟該影本應切結
:「本影本與正本相符,本登記事項卡現仍為有效資料,如有不實,
申請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
三 另已檢附公司設立 (變更) 登記事項卡正本、正本之影本或抄錄本者
,得免附代表人資格證明書。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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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臺灣省政府公報 87 年秋字第 23 期 44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