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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訂定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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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7 月 24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字第
87733464
號
函 |
主 旨:檢送依修正「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及未達標準之限制盈餘
分配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
法說明」,請 查照轉知、請 查照。
說 明:「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及未達標準之限制盈餘分配辦法」
本部已於八十七年五月四日以台財融第八七七二○五六八號函修正發布。
附 件:
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說明
壹、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範圍及計算公式
一 簡介
本部前於八十一年四月參酌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銀行監督管
理委員會 (The Basle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一
九八八年七月所發布之「銀行自有資本之計算與自有資本標準之
國際通例」 (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
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 ,而訂定「銀行自有資本與風
險性資產之範圍、計算方法及未達標準之限制盈餘分配辦法」,
藉以衡量銀行資產負債表內表外之信用風險交易項目。惟國際清
算銀行巴塞爾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又鑑於國際性銀行紛紛從事證
券、外匯及各種衍生性商品的交易,而這些交易所持有之部位隨
著現貨價格的變動,使銀行暴露於市場風險之中,且一九八八年
七月該委員會所發布之「銀行自有資本之計算與自有資本標準之
國際通例」只側重信用風險,而忽略市場風險,故為強化國際性
銀行及國際金融市場的健全與穩定,又於一九九六年一月發布「
資本協定涵蓋市場風險修正案」 (Amendment to The Capital
Accord to Incorporate Market Risks) ,同時要求十大工業國
家 (G10) 之主管機關最遲於一九九七年底實施。
由於金融自由化與國際化為我國金融發展之基本方向,惟隨
著自由化與國際化之進展,銀行之營運空間雖然明顯擴大,但是
也相對提高銀行之經營風險,又加上新種金融商品不斷推出創新
以及資產負債表外交易迅速成長,使銀行所暴露之風險也隨著擴
大。故建立以風險為基準的資本規範,對於健全金融體系,及符
合國際金融監督管理規範係不可或缺的方法。本部金融局乃邀集
銀行公會代表、儲委會金融小組暨金融局各組同仁組成「銀行自
有資本比率計算檢討專案小組」,歷經十五次會議討論並參酌巴
塞爾委員會之國際規範 (主要為一九九六年一月發布「資本協定
涵蓋市場風險修正案」及一九九五年四月發布之「巴塞爾資本協
定–表外項目潛在暴險額之處理 (The Basle Capital Accord-
Treatment of Potential Exposure for Off-Balance-Sheet
Items」) ,英國、美國、加拿大等先進國家之有關規定及表格
,完成本「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要求銀
行於承擔較大風險時應有較多的自有資本為後盾。
二 主要修正重點
(一) 資本面
1 增列自有資本項目
(1) 增列「長期次順位債券」得計入第二類資本。長期次順位
債券係指發行期限至少五年以上,其受償順位次於一般債
權人之債券,並訂定其計入之條件。
(2) 增列第三類資本,並訂定得列入之項目為:「短期次順位
債券」及「交易帳戶按市價評估之未實現淨利益」。短期
次順位債券係指發行期限至少二年以上,在約定償還日期
前不得提前償還,其受償順位次於一般債權人之債券。交
易帳戶按市價評估之未實現淨利益,係指短期投資按市價
評估結果,如有未實現淨利益,同意得列入第三類資本中
。以支應市場風險。
2 為避免資本重複撐風險,規定銀行之轉投資應由自有資本中
扣除之方式
(1) 銀行對其他銀行持股超過一年以上者,其持股帳列金額,
應自資本中減除,也無須再計入風險性資產總額;但此項
扣除金額不包括對應採合併基礎之海外子銀行之持股。
(2) 銀行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轉投資「銀行以外之其他企業」
之帳列金額,應自資本減除,也無須再計入風險性資產總
額。但此項扣除金額不包括轉投資者為金融相關事業,且
已採合併基礎編制合併報表者。
3 訂定各類資本用以支應信用風險及市場風險之配置方式與限
制規定,其主要規範如下:
(1) 銀行第一類資本至少須達風險性資產總額的百分之四以上
,以確實表達第一類資本為吸收損失最主要資本之性質。
(2) 第二類資本支應信用風險後,可用以支應市場風險,第三
類資本只能用以支應市場風險,不能用以支應信用風險,
且用以支應市場風險之第二類資本與第三類資本合計不得
超過用以支應市場風險之第一類資本的二五○%。超額第
一類資本可全數計入合格資本超額第二類資本加計第三類
資本在超過第一類資本範圍內,可全數計入合格資本,但
超過第一類資本範圍者,即屬不合格資本,不能列入計算
自有資本比率公式之分子。
4 「特定損失準備」不得計入資本,現行法中已有明定,但所
稱特定損失準備並非十分明確,藉本次修訂明確規範。依現
行授信資產評估分為四類,其中被評估為第三類資產 (收回
困難) 之百分之五十與第四類資產 (收回無望) 之全部應提
列為「特定損失準備」。因此類準備之提列係為特定損失作
準備,並無支撐其餘資產風險之能力,銀行所提列之備低呆
帳須大於「特定損失準備」部分,方可視為一般損失準備而
列入第二類資本,若提列不足則須自資本中扣除不足部分。
(二) 風險性資產面:
1 將擬持有至到期與短期賺取價差 (不擬持有至到期之短期投
資) 之交易予以區分為銀行簿 (banking book) 與交易簿 (
trading book) 。銀行簿主要衡量之風險為信用風險,而屬
於交易簿之債券及權益證券主要衡量之風險為市場風險。
2 修正表外資產項目之信用風險計算,及增訂表外項目信用風
險雙邊抵銷 (bilateral Netting) 之規定及計算方法。
3 訂定市場風險所需資本之計算方法明定計算方法有二:標準
法及自有模型 (例如「風險值」【value at risk】) 。但
如銀行選擇使用自有模型衡量市場風險者,為使計算能確實
表達風險,須經財政部核准。
三 適用範圍
(一) 應計算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之金融機構
本國銀行其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計算,應自八十七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底起依本計算說明之規定,計算信用風險與市
場風險;另關於未達規定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而限制
盈餘分配,應自八十八年起實施。
(二) 風險性資產涵蓋範圍
1 信用風險 (credit risk) 係指一方 (交易對手) 無法履行
義務,致使另一方遭受損失之風險,分為表內交易項目與表
外交易項目。表內項目本次並未修正,其計算方法同本部於
八十一年四月所訂定「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範圍、
計算方法及未達標準之限制盈餘分配辦法」之表內風險性資
產額計算方式;表外交易項目主要修正兩方面,一為將表外
交易分為一般表外交易、票債券附買回 (RP) 與附賣回 (RS
) 及衍生性商品契約等三類,並且停止原始暴險法 (origi-
nal exposure method) 之適用,僅得使用當期暴險法 (
current exposure method) 加以衡量,二為修訂雙邊抵銷
之規定及計算。
2 市場風險 (marketrisk) 是指因市場價格不利之變動 (如市
場利率、匯率、股價及商品 (commodities) 價格之不利變
動) 所造成對銀行資產負債表上及表外部位可能產生之損失
。
本計算方法說明主要將銀行之部位分成利率、權益證券
、外匯及商品等四種風險,其中每一種風險又依其目的 (
intention) 區分為交易簿及銀行簿;對於這四種風險分類
之市場風險計提範圍說明如下:
‧利率有關之工具 (instruments) 及權益證券等,其
市場風險僅需計提屬於交易簿之風險部位。
‧對於外匯風險及商品風險等,所有部位 (交易簿及銀
行簿) 都須計提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涵蓋之範圍
┌─────────┐
│ 市 場 風 險 │
└────┬────┘
┌─────────┴────────┐
│ │
┌─┴─┐ ┌────┐ ┌───┐ ┌─┴─┐
│利 率│ │權益證券│ │外 匯│ │商 品│
└─┬─┘ └─┬──┘ └─┬─┘ └─┬─┘
└──┬──┘ └──┬──┘
┌───┴───┐ ┌──┴──┐
│ 交易簿部位 │ │ 所有部位 │
└───────┘ └─────┘
(三) 交易簿之定義、範圍及相關規定
1 「交易簿」係指銀行基於以下目的所持有利率有關工具及權
益證券之部位 (包括衍生性商品部位及表外項目) ,該部位
應定期作市價評估 (mark to market) 及計提市場風險。包
括:
‧其持有之目的係為從實際或預期買賣價差中賺取利潤所持
有之部位。
‧其持有之目的係為從其他價格或利率變動中獲取利潤所持
有之部位。
‧因從事經紀及自營業務所持有之部位。
‧為交易簿部位避險需要所持有之部位。
‧所有可逕自於預定額度內從事交易之部位。
2 非因上項目的而持有之金融工具部位屬「銀行簿」範圍,應
計提信用風險,但免計提市場風險。銀行不得藉移轉列帳,
以降低應計提資本;所稱「銀行簿」包括:
‧結構性外匯部位 (structrual positions) 。
‧其目的係為持有至到期,所持有之利率有關工具 (如金融
債券) ,但於未到期前改變其持有目的而從事交易者應改
列「交易簿」。
‧為銀行簿部位避險需要所持有之部位。
非屬交易簿者,則應屬銀行簿,對交易簿之部位必須依
市價評估 (對避險交易亦同) 。原則上所有「流動準備」之
資產均應列入交易簿,但已以書面表明長期持有者,可不予
列入。銀行不得濫用二套帳簿之間的移轉來降低應計提之資
本,亦不容許藉銀行簿以隱藏損失。
四 自有資本定義暨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公式
依巴塞爾委員會之規定可支撐信用風險及市場風險之合格資
本 (自有資本) (eligible capital) 為加計第一類資本、第二
類資本及第三類資本後,再減除資本減除項目;其中第三類資本
僅能用以支應市場風險。茲就各類資本之定義、範圍、計入合格
資本之限制 (含計算方法) 及各資本減除項目分述如下:
(一) 自有資本定義
1 第一類資本 (tier Ⅰ)
普通股、非累積特別股、預收資本、資本公積 (固定資
產增值公積除外) 、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累積盈
虧 (含交易簿未實現損失) 、少數股權及權益調整之合計數
額減商譽。
所稱權益調整係指兌換差價準備減未實現長期股權投資
損失加減累積換算調整數。
2 第二類資本 (tier Ⅱ)
累積特別股、固定資產增值公積、未實現長期股權投資
資本增益百分之四十五、可轉換債券、營業準備、備抵呆帳
(不包括針對特定損失所提列者) 及已發行長期次順位債券
(long-term subordinated debt) 之合計數額。
所稱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之計入數不得超過風險性資產
總額之百分之一‧二五。
*所稱長期次順位債券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受償順位僅優於發行公司股東之剩餘財產分派權。
(2) 發行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3) 發行期限最後五年每年至少攤提百分之二十 (亦即該債券
計入第二類資本之數額,於發行期限最後五年至少以每年
百分之二十扣除) 。
(4) 長期次順位債券得列入第二類資本之金額以第一類資本百
分之五十為限。
3 第三類資本 (tier Ⅲ)
第三類資本只能用以支應市場風險,且用以支應市場風險之
第二類及第三類資本以不超過支應市場風險之第一類資本的
250%為限。用以計算自有資本占風險性資產比率之第三類
資本不包括未使用但合格之第三類資本。
列入第三類資本之項目有二:
(1) 短期次順位債券 (short-term subordinated debt) ,其
列為第三類資本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無擔保、次順位且完全收足。
‧發行期限兩年以上。
‧在約定償還日期前不得提前償還,但經本部核准者不在
此限。
‧附有鎖定條件 (lock-in clause) ,載明如果因債券的
付息或還本,使銀行整體的資本低於最低資本需求時,將
停止利息及本金之支付。
(2) 交易帳戶按市價評估之未實現淨利益
銀行經逐筆計算交易帳戶 (即交易簿) 按市價評估之
未實現淨利益可列入第三類資本。另第二類資本支應信用
風險後可用以支應市場風險,但須符合下列條件:
‧不得違反 1988 年資本協定之整體額度限制,即合格之
第二類資本不超過第一類資本,及長期次順位債券不能
超過第一類資本之 50 %。
‧以用來支撐市場風險之第一類資本的 250%額度為限。
4 資本減除項目 (詳問題與解答 6 )
以下兩項應自合格資本中減除,且不再計入風險性資產:
(1) 銀行對其他銀行持股超過一年以上者,其持股帳列金額,
但不包括對應採合併基礎之海外子銀行之持股。 (詳問題
與解答 2 )
(2)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轉投資「銀行以外之其他企業」之帳
列金額。但轉投資之金融相關事業已採合併基礎者,不在
此限 (亦即所轉投資之金融相關事業若以合併基礎方式計
算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該轉投資金融相關事業帳
列金額則無庸扣除) 。
A.所稱「金融相關事業」,係指信用卡、票券、期貨、
證券、融資性租賃事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認定之金融相
關事業。
B.所稱「合併基礎」係指轉投資達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
總額或已發行股份總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得採合
併基礎編製合併報表。
(二)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公式及例示
1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公式
合格資本–資本減除項目
=─────────────────────────
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十市場風險應計提之資本×12.5
所謂合格資本係指全部第一類資本、合格第二類資本及合
格且使用之第三類資本。銀行為計算合格資本應先配置支應信
用風險,其次市場風險,並符合下列條件:
(1) 資本總額之限制:
第二類資本十第三類資本≦第一類資本
(2) 支撐信用風險的資本限制:
僅以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支應,且第二類資本不
得大於支應信用風險之第一類資本。
(3) 支撐市場風險的資本限制:
A.以支應信用風險後的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及第三
類資本為限。
B.支應市場風險之第二類資本及第三類資本不得超過所
用於支應市場風險之第一類資本的 250%。即用於支
應市場風險之第一類資本至少為市場風險所需資本的
28.57%。
2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例示
假設銀行所計得之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為 5,000 (
億元) 、所計提之市場風險之最底資本需求為 240 (億元)
,現有第一類資本 400 (億元) 、第二類資本 750 (億元)
及第三類資本 0.02 (億元) ,但有「資本減除項目」總額
為 8 (億元) 。
茲將該銀行自有資本比率計算如下:
表一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例示
(億元)
┌─────┬────┬────┬─────┬────┬─────┐
│加權風險性│最低資本│可用資本│計算所需之│合格資本│不合格資本│
│資 產│計 提│ │ 最低資本 │ │ │
├─────┼────┼────┼─────┼────┼─────┤
│信用風險 │ │第一類:│第一類: │ │ │
│ 5,000 │400 │ 400 │ 200 │第一類:│第二類: │
├─────┼────┤第二類:│第二類: │ 400 │ 350.02 │
│ │ │ 750 │ 200 │第二類:│第三類: │
│ │ │第三類:├─────┤ 399.98 │ 0 │
│市場風險 │ │ 0.02 │第一類: │第三類:│ │
│ 3,000 │240 │ │ 69 │ 0.02 │ │
│ │ │ │第二類: │減: │ │
│ │ │ │ 170.98│資本減除│ │
│ │ │ │第三類: │項目:8 │ │
│ │ │ │ 0.02│ │ │
├─────┼────┼────┼─────┼────┼─────┤
│合計: │ │合計: │ │資本比率│ │
│ 8,000 │ │1,150.02│ │: │ │
│ │ │ │ │792 │ │
│ │ │ │ │──=9.9│ │
│ │ │ │ │8000 %│ │
└─────┴────┴────┴─────┴────┴─────┘
A.市場風險加權風性資產 3,000 (億元) =市場風險之資本計提 (240)
×12.5,即依本辦法所計提市場風險之資本需求再乘上 12.5 。
B.信用風險最低資本計提 400 =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 (5,000)× 8
%。
C.為符合一九八八年信用風險資本協定之規定 (第二類資本不得超過第一
類資本) ,遂於配置信用風險所需最低資本時,使用第一類資本及第二
類資本各 200 (億元) 。
D.第一類資本支應信用風險所需資本後,有剩餘第一類資本 200 (400-
200) 可供市場風險的資本需求,而市場風險因受限於 250%規範之限
制,支應市場風險之合格的第二類及第三類資本為 500。又支撐市場風
險之資本中,必須有第一類資本,且第一類資本佔所有支撐市場風險之
資本至少約有 28.57% (1/350%=28.57 %) ,因此用於支應市場風
險中至少需有第一類資本 69 億元,與 171 億元之第二類及第三類資
本,其中配置 0.02 億元第三類資本與 170.98 億元之第二類資本。
E.超額第一類資本 (400-200-69) 可全數計入合格資本。
F‧超額第二類資本 (750-200-170.98) 加計第三類資本在不超過第一類資
本 (400 億元) 範圍內,可全數計入合格資本。 (亦即 20 億元超額第
二類資本可列入合格第二類資本)
G.第二類資本中,合格資本共有 399.98 億元,其中合格且使用之資本為
370.98 億元 (200 億元支應信用風險, 170.98 支應市場風險) ,合
格尚未使用之資本為 20 億元;因此不合格資本為 350.02 億元
(750-399.98) 。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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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7 年 10 月號 第 19-33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民國 93 年 3 月 2 日台財融(一)字第 093
1000128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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