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會員機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信用資料,仍應以符合
授信目的或金融管理法令遵循目的為前提,故銀行受理客戶申請開立支票
存款帳戶,縱有當事人同意加查信用資料,惟仍應符合該上述目的,避免
信用資料遭不當查詢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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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4 月 03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二)字第
09700020550
號
函 |
主 旨:所請釋示金融機構受理客戶開立支票存款戶時,得否在取得當事人出具「
特定目的外利用之同意書」下加查債信資訊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中心 97 年 1 月 9 日金徵(研)字第 096
0022635 號函。
二、會員機構向貴中心查詢當事人信用資料,仍應以符合授信目的或金融
管理法令遵循目的為前提。故銀行受理客戶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
縱有當事人同意加查信用資料,惟仍應符合上開目的,避免信用資料
遭不當查詢利用。
正 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副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