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票券金融公司得於境外開設外幣存款帳戶,而該境外銀行需符合最近一年
全世界資產或資本排名前一千名以內且資本適足率達 8%以上,又所持有
之外幣應計入外幣資產總額度
|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票字第
10200246120
號
函 |
主 旨:關於貴公會建議開放票券金融公司得於境外開設外幣存款帳戶乙案,復如
說明,並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公會於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法規鬆綁建言平台」建議辦理
。
二、同意票券金融公司除應依「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
資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於我國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幣存款帳戶
外,亦得於境外銀行開設外幣存款帳戶,所持有之外幣均應計入該辦
法第 7 條規定之外幣資產總額度。
三、前揭得開設外幣存款帳戶之境外銀行,需符合最近一年全世界資產或
資本排名前一千名以內且資本適足率達 8%以上。
正 本: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慶)
副 本: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相關法條: |
|
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2 年 12 月號 第 87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