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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就「銀行法第 133 條第 2 項規定,是否訂
有修訂時程或計畫一案」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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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10 月 03 日 |
發文文號: |
銀局(法)字第
10200259930
號
書函 |
主 旨:關於臺灣銀行函詢本局就銀行法第 133 條第 2 項規定,是否訂有修訂
時程或計畫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102 年 9 月 6 日全法字第 1020001652A 號函。
二、本案 貴會意見業錄案參考。
三、就銀行法第 133 條第 2 項之執行,金融機構應建立內部作業程序
,提董事會討論。上開內部作業之責任檢討程序重點包括:
(一)金融機構應就個案判斷對於應負責之人,是否應予求償及求償金額
認定之程序及正當程序之遵守。
(二)金融機構對所受罰緩處分,求償之責任條件、責任範圍,適用或參
酌之法律依據,例如行政罰法第 15 條、民法或公司法等相關法令
規定。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