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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為持續強化本國銀行對大陸地區暴險之控管,各銀行應檢視對陸投資暴險
之債券投資標的組合及對陸投資暴險之集中情形,加強相關風險控管措施
,並於 105 年 11 月底前完成複核,提報董事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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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法字第
10510003120
號
函 |
主 旨:為持續強化本國銀行對大陸地區暴險之控管,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說 明:一、為加強本國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暴險控管機制,請確實依下列事項辦理
:
(一)各銀行應檢視對陸投資暴險之債券投資標的組合,投資對象如為非
金融機構之陸企,應加強追蹤控管其投資風險(包括債券發行人之
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及匯率與利率風險等)。另銀行擔任信用衍
生性商品之信用保障提供人者,如該契約之信用實體為陸企者(如
陸企發行之票債券等),亦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二)各銀行應檢視對陸投資暴險之集中情形,如投資陸企所發行之票債
券占對陸投資暴險比重高於 30% 以上,應檢討相關投資政策,並
研議加強對該等投資標的之風險控管措施。
二、上開相關檢視及強化風險控管措施,各銀行稽核部門應於本(105)
年 11 月底前完成相關複核,並提報董事會討論。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5 年 12 月號 第 11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