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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為增進董事會對於落實 AML/CFT 工作重視,並落實法令遵循及效能遵循
,請所屬會(社)員機構將年度 AML/CFT 內部訓練計畫及訓練結果定期
提報董事會;又為提升洗錢與資恐活動偵測能力,發揮防制措施有效性,
請所屬會(社)員機構將國家風險評估報告辨識前置犯罪威脅實例、反貪
腐、反武器擴散及吹哨者保護等議題,納入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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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法字第
10802084350
號
函 |
主 旨:為強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AML/CFT)教育訓練之成效,請轉知各會(
社)員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 108 年 4 月 1 日召開之「本會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AML/CFT)專案小組第 14 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為增進董事會對於落實 AML/CFT 工作之重視,並落實法令遵循及效
能遵循,請所屬會(社)員機構將年度 AML/CFT 內部訓練計畫及訓
練結果定期提報董事會。
三、為提升洗錢與資恐活動之偵測能力,發揮防制措施之有效性,請所屬
會(社)員機構將國家風險評估報告辨識之前置犯罪威脅實例、反貪
腐、反武器擴散及吹哨者保護等議題,納入訓練課程。又金融機構之
AML/CFT 專責主管及人員,依相關法令所定之每年應訓時數中,至
少有二分之一以上時數,係參加執法機關、本會認定訓練機構、貴公
會(聯合社)或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請併轉知信
用卡公司、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
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
表人雷仲達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楊○彥先生
)、台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龍先生)
副 本:本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