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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銀行與第三人間辦理動產擔保交易登記可否授權營業單位負責人以職章代
行疑義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1 年 06 月 18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10213906
號
函 |
主 旨:所報貴行與第三人間辦理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擬授權營業單位負責人使用
總公司交付之動產擔保交易專用章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貴行八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華信總管字第○一○一
號函及法務部八十一年五月二十日法八十一律決字○七四七二號函辦
理。
二 貴行就業務範圍內有關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信託占有等之設定、
延長、變更、註銷及其附帶行為等,擬以「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部 (分行) 經理動產擔保交易專用章」之印鑑章及以代理人名
義授權分行經理代行乙節,依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
如所提供之有關證件確已足資證明動產擔保交易契約當事人,代表人
或代理人之身分及授權關係者,則分支機構自非不可使用上開印鑑章
代理總公司辦理動產擔保交易登記。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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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3 輯 7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