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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部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台財融第八二一一五三八四○號函及第八二一
一五三九號函規定所稱「舊授信案件」,包括銀行已撥款者,或已訂定貸
款契約但尚未撥款之案件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3 年 03 月 02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32298514
號
函 |
主 旨:本部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台財融第八二一一五三八四○號函及第八二一
一五三九號函規定所稱「舊授信案件」,包括銀行已撥款者,或已訂定貸
款契約但尚未撥款之案件。請查照。
說 明:復貴行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82)中銀總業字第八二○○九二八號函。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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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32 卷 1584 期 682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