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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非銀行不得經營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受託經營各種財產」等業
務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4 年 07 月 27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4345803
號
函 |
主 旨:承詢文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擬增加「放款、受託經管各種財產、代理收付
款項、買賣金銀及外國貨幣」等業務,可否准予登記經營乙案,復如說明
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四年七月十二日經 (84) 商八四二○九九四○號函。
二 查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
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
務」,而文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並非銀行,故不得經營「受託經管各
種財產」業務。另「買賣外國貨幣」業務,涉及管理外匯條例相關規
定,該公司亦不得經營。至其他擬增加業務,本部主管法令尚無限制
或禁止規定。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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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22 輯 133 頁 |